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清算费用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