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
1.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2.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3.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中文翻译件。
4.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