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办事处的负责人。但是,中国法律并未对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对于首席代表或代表签署的文件是否对外国企业具有约束力尚无定论。
进一步而言,如果第三方就首席代表或代表所作的超出其权限的行为而向外国企业提出索赔或要求,中国法律未规定该外国企业是否可以以外国企业办事处首席代表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范围而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了在实践操作中避免出现问题,外国企业在设立办事处时,对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限制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约束外国企业的效力。
雇佣人员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不能直接聘用中国工作人员,而是要委托当地的外事服务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国工作人员的聘用手续。上述外事服务公司,与中国个人签订雇佣合同,负责管理职工个人的档案,发放工资并提供退休、保险、医疗等各种服务。外事服务公司将这些中国职工外派到办事处工作,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该外事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办事处的中国雇员与办事处之间并无直接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外事服务公司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才是雇佣关系。
因为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不是其中国工作人员的雇主,代表处无法定义务必须遵守中国劳动法关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实践中,虽然办事处往往把自己视为是中国雇员的雇主,而尽量遵守中国劳动法的各种规定,但是,由于代表处地位的特殊性,代表处没有能力和资格提供某些劳动法规定的雇主的强制性义务。如养老保险,中国不允许办事处为其中国雇员购买,只能由外事服务公司提供。
通常,外事服务公司向办事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外事服务公司将该费用的一部分支付给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雇员作为工资,其它一部分用于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然后将剩余部分作为外事服务公司的利润。作为办事处的雇员,其从外事服务公司得到的报酬较少,因此代表处往往另行直接支付给其雇员津贴,以达到雇员和代表处之间商谈的工资标准。
这种制度目前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外事服务公司已开始采取灵活的态度,例如它们愿意只向办事处收取最低的人头费,该费用中不包括雇员的任何工资和社会福利,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代表处的负担。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及运营权力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确认后,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在实践中,一般外国企业办事处的登记证上都注明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或类似字样。但是,中国法律对于经营活动的概念并无准确的定义。
虽然中国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例如,为了办公需要,办事处必须购置办公用具。
显而易见,一个代表处与一家计算器公司签订的购买一台计算器供其自用的购销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代表处签订该合同,仅是为了其自身运转和存在的需要,并未超越其经营范围。相反,如果办事处与某家计算器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计算器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将这台计算器转卖给第三方以营利,则这种购销活动应视为是商业活动,是一种经营行为,代表处从事该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