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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香港境外来源收入豁免征税新规

香港为应对2021年10月欧盟将香港列入欧盟税务名单的附件 II(俗称 “ 税务观察名单 ” ) 一事,以求欧盟将其从该名单剔除。立法会就《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的机制》(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Regime for Passive Income, “FSIE”)提出咨询。在现行税制下,香港对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等离岸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豁免征税,且不要求收取离岸被动收入的公司必须在香港有实质经营业务。
根据提案,该制度预计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鉴于此,该制度将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企业又该做怎样的准备呢?

离岸被动收入需满足条件才免税
FSIE机制下,香港将继续依循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对于源自香港的所有收入,都需要缴税。
但是,对于源自香港以外的离岸收入,不再能完全税务豁免。具体来说,离岸主动收入仍然不须缴税;但是,离岸被动收入,则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务豁免:
1、针对知识产权性质的离岸被动收入——须符合关联法;
2、针对非知识产权性质的离岸被动收入——须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鉴于大多数的香港公司都是被用作控股而非知识产权管理,因此,我们将主要分享非知识产权性质的香港公司离岸被动收入在FSIE机制下的全新合规要求,并将作出相应合规提示。

香港控股公司须满足经济实质
针对非知识产权性质的香港公司,在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上,须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香港公司是非纯控股公司——相关活动包括做出必要的策略决定,以及管理和承担因其收购、持有和出售任何资产所产生的主要风险。这些活动已经具备经济实质,可以直接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
2、如果香港公司是纯控股公司——相关活动包括持有、管理股权持有、及在香港遵从香港公司法的存档规定,需要满足放宽的经济实质活动,才可以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
为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纯控股公司须通过“足够水平测试”,即须就相关活动在香港聘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和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

股息和处置收益的持股免税安排
要求香港纯控股公司满足一定经济实质,这无疑会提高香港公司的合规成本。为了维持香港和香港公司的竞争力,FSIE机制提出了“补救”方案。
即,无论香港公司是否满足实质经济活动的要求,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离岸股息和处置收益仍可适用税务豁免:
1、进行投资的公司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2、投资公司持有获投资的公司至少5%股份或股权;及
3、获投资的公司所得的收入中,不多于50%是各类被动收入,即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和处置收益。

不过不需要担心香港公司不能再申请离岸豁免。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时,香港会继续依循地域来源原则 (Territorial concept)征税,并维持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税制,以保持香港本地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并尽量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因此,香港将会对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动收入提出一些合规要求。只要满足了一定要求,仍然可以豁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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