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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如何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成立家族信托基金?一次搞懂家族信托

经过几十年的创富历程,创一代企业家缔造和建立了庞大的商业帝国已经纷纷进入实质性的交接班阶段。企业和家业永续可谓百年大计,而家族企业的传承,并非简单的所有权转移,也不仅仅是接班人的培养和选任。只能同时完成所有权的规划设计、企业治理和家族治理,家族企业传承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因此家族企业的传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企业传承、财富传承,还包括精神传承和文化传承。而要实现企业永续、福荫后代、惠及社会的目标,企业家们需要把传承作为系统工程,进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已是当务之急。

一、家族信托财富传承功能

家族信托为什么可以作为传承规划中的顶层财富工具

案例:2018年3月16日驰骋商场70年的李超人宣布退休。

家族信托正是李嘉诚财富传承中使用的顶层工具。早在1980年李嘉诚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LiKa-ShingUnityHoldingsLimited(LKSUnity),控制了包括和记黄埔、长江基建、长江实业、电能实业、赫斯基能源等22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说,李嘉诚将大部分的财富都放在这家公司下面,这家公司也是李嘉诚家族财富的终极所在。

点评:从全球最顶尖的家族传承安排来看,具有规划全面、结构完善、工具应用多元的特点。其中,整个结构的基础框架往往是由信托承担的,在具体工具实施层面,信托也被广泛、多方式的运用。家族信托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风险隔离:信托资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合法设立后,委托人如果因企业经营问题等面临破产清算,其信托资产受到保护,不纳入清算范围。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围,因此委托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变化也不会影响财富的完整传承。

第二,基业永续:委托人将股权装入信托,并对与股权有关的权益和受益人权益做出明确安排,可以达到企业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有效分离,也能够根据子女接班意愿及能力进行差异化的安排,同时避免在传承过程中家族股权稀释而最终丧失企业掌控力。

第三,家财稳固:信托资产可以在全球实体和金融市场进行配置和寻求广泛的投资机会,从而实现信托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的。此外,在部分海外市场,委托人去世前转移至信托内的财富并不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股权、不动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往往也会被视同“非交易性转移”,从而实现合理减税的功能。

第四,个性化传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期限、资产分配方式、突发情况时财产的处置等,并可根据事先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取受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可以有效避免“败家子”,实现对继承人的教育和约束,以及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传递。

那么拥有多少财富的企业家需要考虑家族信托呢?其实从法律上看,是没有财富数量门槛的,但在实践中很多信托公司设置了资金信托的门槛。

二、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实践

实践中家族信托如何帮助企业家实现传承?

案例一:玖龙纸业(张茵)家族信托——保证财产不受婚姻变动的影响

2013年6月24日,一则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将与丈夫离婚的消息在业内被传得沸沸扬扬,虽然后来公司发表声明证实为谣传,但是由该则消息所引出的家族信托则自此走进公众视野。

据了解,张茵与其丈夫刘名中、儿子刘晋嵩、舅父张成飞通过三只信托基金持有玖龙纸业大股东BestResultHoldingsLimited62%的股权而实际控制玖龙纸业。这三只信托基金分别为TheLiuFamilyTrust(刘氏家族信托),TheZhangFamilyTrust(张氏家族信托),TheGoldenNestTrust(金巢信托)。他们均由BNPParibasJerseyTrustCorporationLimited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此外,张茵、刘名中、刘晋嵩又直接持有玖龙纸业2.3%的股份。

如此复杂的信托结构设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未来公司的经营不会受到婚姻变动、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影响,保证企业股权不会被稀释。

案例二:梅艳芳家族信托——保障家人生活

一代歌后梅艳芳生前深知母亲不善理财,担心母亲会一次将遗产花尽,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万港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梅艳芳在遗嘱中特别指明,覃美金去世后,家族信托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梅艳芳通过家族信托,确保了自己去世后母亲的基本生活。

案例三:李锦记家族信托——理顺家族治理

香港著名品牌李锦记是华人社会中少见的长寿家族企业,其持有者李氏家族的传承历史已长达120年,度过了两次家变危机,历经四代,从最初的家庭小作坊发展成为大型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并未上市的大企业,所有股权由家族100%掌控。

李氏家族为实现良好的家族传承与管理,确立了“以家族为中心的传承观念”,于2003年成立家族委员会和家族议会,制定和完善家族宪法,并设有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发展中心等机构,由家族核心成员负责。李氏家族凭借持续创业以及家族价值观的建立,突破了华人家族代际传承过程中的分家析产等传统模式的阻碍。

案例四:杨受成家族信托——让家族企业治理更顺畅杨受成家族是香港英皇集团的控制人

杨受成家族是典型的以家族信托形式来控股上市公司,即家族创始人发起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委托在离岸地注册的离岸公司持有原家族成员手中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家族企业股权的长远把控。

为实现信托控股,杨受成设立全权信托TheAlbertYeungDiscretionaryTrust,受托人为STCInternationalLimited;

受托人STCInternationalLimited通过该信托,控股杨受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英皇钟表及其他若干上市公司,杨受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全资附属公司英皇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英皇国际74.83%的股份。

案例五:庞鼎文家族信托——具有税务筹划的功能

1989年12月,庞鼎文在IsleofMan(马恩岛)设立了五个单位信托,受益人是庞鼎文的夫人和七个子女,唯一受托人是庞鼎文在马恩岛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该公司的董事同为庞鼎文的夫人和七个子女。通过一系列复杂交易,庞鼎文成功将巨额财产转入海外的信托计划中,将香港当年要征收的遗产税拒之门外。

三、如何考量实现家族信托的设立

信托发源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家族信托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文化上的、认知上的问题,显然中国并非家族信托存在的最好的土壤,是否能够运作真正的家族信托?在中国如何思考家族信托?

(一)相对于西方国家,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存在哪些法律或文化上不支持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有可能变通安排实现?

在英美法系,早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环境。而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一法三规”为基础的比较系统的营业信托法律制度体系,但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当前环境下,《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为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转移生效方式。因此当事人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订做出家族信托合同,甚至约定一些英美国家不被允许的“保留权利”。

(二)按照目前国内家族信托50年的年限,是否只解决了50年内的问题?50年以后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永久地解决传问题,实现真正的百年基业长青?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规定信托年限,因此中国家族信托从法律上讲是可以永续的。然而国内的家族信托发展时期较短,出于风险防范、打消委托人顾虑等方面考量,一些信托公司在运行家族信托的时候的确做了固定信托期限的安排。此时,委托人可以通过授权特定信托主体调整信托期限,或者结合家族治理环节解决永续传承问题。比如在家族宪法中授权家族理事会作为信托保护人调整信托期限,或在信托期满后重新再设立一个内容相同的信托等,这样就可以解决永久传承问题,实现真正的百年基业长青。

(三)家族信托设立以后,如果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怎么办?如果设立的企业家在世的话怎么办?如果企业家不在世怎么办?

家族信托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通过信托文件、家族治理制度、家族企业治理制度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完善的家族治理制度应当包括家族宪章的制定与家族治理结构设计,而家族治理结构设计又包括家族大会、家族理事会、家族办公室的设立及制度安排。家族理事会是解决运作中出现问题的重要机构。

同时如果企业家去世以后担心家族理事会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立保护人,家族信托保护人在委托人或信托文件的授权下,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加或减少家族信托受益人或变更信托受益规则。尤其是在家族信托运行了较长时间出现情势变更情况时,保护人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受益人及受益规则做出调整或变更。保护人可以是家族成员中选任,也可以从非家族成员中选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像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机构。

(四)家族信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立离岸信托?什么情况下考虑设立国内家族信托?如果所有资产都在国内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岸信托?

委托人是否需要设立离岸家族信托,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信托目的,委托人应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婚姻家庭、信托财产所在地、受益人的生活和职业规划以及委托人拟通过信托达到的具体目的。同时,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各个法域的信托法表述不一,但是委托人不得为规避法律包括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是各国信托法的通例。如果企业家想利用信托达到企业股权的集中和持续发展以及家族财富的永续传承,则应当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有特别信托制度(如VISTA、STAR制度)的法域。一般来说,家族内有除中国外其他国籍人士、财产在境外等涉外因素的,适合考虑离岸信托,反之,则更适合国内家族信托。

(五)家族信托出现诉讼怎么办?

罗鹰石、梅艳芳等国内外的家族信托,在家族信托设立以后——甚至大部分是在设立人去世以后出现了诉讼等纠纷,而国内因为开始时间短,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还没有出现过纠纷和问题,那么设立国内家族信托后最有可能在哪些环节出现哪些问题?如何预期未来可能的纠纷?如果出现在国内有哪些纠错机制?

国内家族在信托设立、运行的各个环节均有出现问题的风险,争议与纠纷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委托人配偶以信托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主张信托无效并分割信托财产;2.委托人的继承人主张信托无效并分割继承信托财产;3.委托人的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以偿还委托人的债务;4.委托人涉及刑事犯罪导致信托财产被追索执行。

针对前述问题,委托人如以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且设立信托时应当确保信托财产合法,并兼顾其所负有的债务,避免损害既有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信托结构方面,委托人应当尽可能完善信托监督与保护机制,以防范信托外部的冲击。除此之外,家族财富的传承离不开家族精神与文化的护航,委托人在传承物质财富的同时,应当注重家族精神与文化的培养与延续,保障家族的团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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