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的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
依据澳门公司法(即澳门商法典,下同,澳门没有专门的公司法典,公司法的内容见商法典第二卷),澳门公司类型分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其中最常见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类公司大家较为熟悉,现简单介绍一下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的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澳门公司制度中的无限公司的特征是对于公司债务,股东相对公司而言负补充责任,并与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的事实(第331条);
两合公司的特征是这样的事实,除了对公司债务负责的股东,如同无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
亦有股东袛是对其认购缴付之出资额负责:有限责任股东(第349条第2款)。
澳门公司制度中的两合公司得存在两种模式:按照有限责任股东是否以股份出资,可分为一般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第348条);
事实上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负满足公司债务之责任,但袛对其缴付之出资负责,称之为股,从而知悉这种公司成员的类别,并对合作经营股东之股款之缴付负责(第356条第1款),如果股东有义务交给公司超过其票面值的价值,则可以超出公司资本的简单整合。
在公司内,亦可以规定一名或多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一定金额为限,或是按补充责任方式,或是与公司为连带责任方式(第357条第2款)。确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缴付金额上限之必要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沦为两合公司;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严格限制股东的责任以认购缴付公司资本为限及公司资本分为股份的事实(第393条第2款及第3款),股份具有债权证券的性质,如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股票可表现为记名方式或无记名方式(第41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