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音的
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
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二、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
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
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