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上市IPO

上司公司高管可能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一)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

对公司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派生诉讼

(1) 用尽内部救济

内部救济包括:①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②对于监事或者其他人(如控股股东、高管近亲属等)公司的赔偿责任,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

(2)提起派生诉讼

条件是:前述书面请求遭拒绝;或自收到请求权之日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前述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我国的派生诉讼的特点包括:

① 派生诉讼权在有限公司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公司为少数股东权,即须持股达一定期间;

② 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诉讼保证金;

③ 在程序上,派生诉讼的原告是起诉股东,被告是责任人,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

④ 在褓上,原告胜诉的,所得诉讼利益应该归公司享有。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

依照《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陈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高管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对股东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直接诉讼

对这一责任的追究,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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