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其他城市基本类似)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离岸(外资)公司注册代表处设立整体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2、刻制公章:到公安局办理;
3、企业代码登记: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4、统计登记:到统计局申办;
6、税务登记: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申办;
7、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8、健康证明:到卫生检疫站办理;
9、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温馨提示: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若需对上述登记内容做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