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世界首屈一指的国际贸易中心,是全球最自由的、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之一;更由于其独特的地缘优势,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至今,与中国内地的经贸往来非常密切,一直是中国内地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等有关单位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数据,财务状况等,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以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香港公司如在中国内地投资都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和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转递专用章,方可在中国内地办理相关商业事宜使用。
香港公司证书类公证
(1) 注册证书
(2) 商业登记证
(3) 公司章程
(4) 成立公司全套文件(表格D1、D3、R1或NC1A)
(5) 改股、增资、改名档(如未有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可不必理会)
(6) 公司大事记录册
(7) 公司商业或经济贸易投资合同、单据,物业证明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8) 提供公证目的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香港注册的公司或者香港的人士在内地处理相关事宜,可采用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内地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法人代表证明
(4) 公司章程
(5) 董事会决议
(6) 企业年检表
(7) 企业纳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