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核制度: 《公司条例》规定:法人公司的每一份资产负债表,必须由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认准,并交由其中两名董事代表董事局签署意见作实。法人公司的盈亏账和集团账,必须夹附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报告交公司成员大会,并由董事会认准。核数师有权随时查阅法人公司的会计账簿和文件记录,有权要求法人公司的高级职员坐有关解释,并且核数师必须就每一份在其任内呈交公司成员大会查阅的会计账目编制核数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