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香港地区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规定?

香港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规定:

      上市发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个月必须分别编制季度和半年报告,并于该阶段结束后的45天之内发表。并且还规定:除非有关财政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
则发行人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一份中期报告。而且此份中期报告须在该段6个月的期间结束起计3个月内做出公布,并且规定董事会对中期报告的数字须负全责,以确保用于中期报告的数字的会计政策与用于周年账目的会计政策符合一致。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