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权之申请: 若一厂商在会员国内已有注册商标则可申请自先权,即将此商标申请于欧洲联盟25个国家。 CTM申请日即为其注册日。 当一厂商申请自先权核准之后,必须放弃先前在各别国所做之申请。因为CTM为一整体,同时为考虑厂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标发生争议时),先前在各别国所申请之注册日予以保留。因此,若先在某会员国注册商标,之后申请自先权,在此会员国则有两个注册日,当权益发生问题时,当以先前之注册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