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10%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50%(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