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务部对境内企业上报的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商务部出具原则报复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
2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
3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4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理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5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6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