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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0条规定什么?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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