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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0条?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据此,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分配的股东应为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记名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有权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是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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