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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规定有什么特殊处理规则?

如下特殊处理规则:

1 债权的补充申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2 债权补充申报的登记。对于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

3 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补充申报的部分实现。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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