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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两种清算的法院介入程度有什么不同?

破产清算旨在实现公司债权人之公平受偿。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必然引起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唯在法院支配下实施破产,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法院介入破产清算的程度较高。在公司清算中,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利益均能得到满足,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较少。这样,通过清算组办理清算事务,即可合理实现债权人的全部主张,法院无须过多介入。在确有必要时,法院只需指定清算组,即可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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