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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1条特别规定了什么?

《公司法》第181条还特别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规则。可见,《公司法》已设置了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判决解散公司前,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已实施了上述法定程序,还要说明上述程序未能实现解散公司的目的。但是,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股东(大)会未通过解散决议的事实,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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