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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第833条第2项规定什么?

日本公司法》第833条第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明显失当,危及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股东可以诉请解散公司。“危及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与我国新公司法所称“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大重大损失”相似,但日本公司法以“危及公司存续”为条件,较之于“重大损失”更为严格和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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