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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69条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69条规定,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决定,应当斟酌两项因素:一是,公司“欺诈”的主观态度,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二是,“情节严重性”因素,即行为人欺诈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则不能撤销公司登记;即使构成情节严重,公司登记机关也有权酌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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