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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分为几种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分为五种情况:

1 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注册德国公司]有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 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第99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触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德国公司注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 第104条规定[德国注册公司],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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