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将具体操作步骤解读为:
1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作为投资者,以需要分离的资产作为投资,依法设立一个或者两个全资子公司(B和C公司);
2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将其对新设公司(B和C公司)的合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出售给本公司股东(X、Y和Z);
3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购买本公司股东(X、Y和Z)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X、Y和Z)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向本公司(A公司)卖出所持有的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