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新设分立的操作模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解释:
一、新设分立,系原公司股东在公司作成分立决议并解散原公司后,以原公司股东享有的剩余资产或者权益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出资,组建两家或者多家新设公司。
二、新设分立,系由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设立两家子公司,再由原公司将其对新设公司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原公司股东,原公司股东则将对原公司持有的股份卖给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