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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发布合并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在理论上被称为“保护债权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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