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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4条和第104条规定?

《公司法》第44条和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公司合并方案的,应视为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董事会的全并方案。公司董事会此前签订的各项合并文件,皆不产生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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