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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7条规定?

《公司法》第67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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