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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定义,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分为中央国有独资公司和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前者是指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也称国资委直属国有独资公司;后者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可称为地方直属国有独资公司,包括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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