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