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公司法》第35条分3款规定如下: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