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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范围有什么经验法则?

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经验法则:公司越大、公开程度越高,其股东会职权就越小、越趋于法定化;公司越小,闭锁性越强,其股东会职权就越大、越趋于自治性(章程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出:股东会职权范围越大,董事会(管理层)的职权范围就越小;相应地,一旦股东会取代了董事、董事会、经理的法定职权,那么根据“责任权力走”的规则,原属于董事会、董事、管理层的义务,也要由股东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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