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定效力。权利推定是指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唯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是公司股东。换言之,股东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即可主张自己的股东身份,并依此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无权向公司主张自己不是公司股东,没有义务证明自己不是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对抗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即使股权受让人合法受让股权,但若未登记于股东名册,受让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如果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却未及时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仍然被视为公司股东。至于因公司过错而怠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则另当别论。
3.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当股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