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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全部或者多数初始股东欠缴出资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按照“净手原则”,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无法要求其他欠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这并不妨碍以公司名义要求欠缴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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