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应用角度有什么联系?
两种公司虽然有明显差别,但是,在特定情形下,既可以借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达致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效果;反之亦然。一方面,为了避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高的不便,又要享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制度优点,在股东人数一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将注册资本分成均等份额,并约定排除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形成变异了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全体发起人股东依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常做法,即可按照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运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法律应用上的考虑,似乎无须过分强调两种公司在制定法层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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