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设定了两条主要限制规则:一、根据《公司法以》第136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二、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股份发行不得采用折扣发行。前者,在性质上属于确认公司定价自主权条款,后者是为了贯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而作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