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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3条规定?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会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会股票”。在设立发行情况下,募集股份早已开始,唯在公司成立后,才能够向股东交付股票。在发起设立时,公司于成立后应向发起人交付股票;在募集设立时,公司成立后向发起人和其他募集对象交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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