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发起人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的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邀请发起人、业务范围等;
二、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
三、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五、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七、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八、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瑞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
九、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