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
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无效的原因,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解释上,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效力型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一般而言,公司决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则,公司决议违反劳动保障法或者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属之。案例:A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在“决议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合于《公司法》规定的因“决议内容”导致决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应无法律上的依据。至于A公司未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和公序良俗,是否因此构成决议无效,学者之间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