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公司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调包括?

     学者普遍认为,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并未有效发挥功能,监事会虚化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缺陷使然。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关,但并非公司内部唯一的监督力量。从公司治理和经营权制衡角度看,股东(大)会、股东、独立董事、公会等诸多监督力量在客观上都有监督的功效。即使作为被监督者的董事会,对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有监督权。因此,应当客观评价监事会的制度功能,有效协调监事会与各种监督力量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监督作用,这样才能共同实现公司治理目标。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