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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也就是说,只有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的表决权被排除,其他股东无论与所决议事项有无特殊关系,都不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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