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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7条?

《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是指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记名股东和无记名股东,但无记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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