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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与公司治理在规范强制性上有什么差异?

与公司机关设置相关的公司法规范,原则上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法即使允许公司选择不同的设置模式,公司也不能自行创设独有的公司机关;即使公司创设了某个独有机关,这些机关在公司法上亦不具有确定的地位。如果将公司治理解释为一整套行为规范体系,这套规范体系将不仅包括各种正式的强制性安排,还包括各种非强制安排和非正式安排。除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外,多数公司治理规范带有极强的任意性,每个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旅行不同的公司治理规则。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法找到在公司治理上完全相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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