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种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控股股东或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以其意志取代公司意志,混同和处置公司财产;
第二,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约义务,如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为避免承担契约上的义务而解散原有公司,再行设立新公司从事原业务,或利用复合企业逃脱契约责任;
第三,公司的形骸化,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没有完整合法的运作记录和财务记录等;
第四,滥用各公司人格回避法律义务,如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