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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所有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享有其法人人格独立的权利,其人格才能被滥用的可能,也才有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否认。它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以至背离公平及正义时,对实际上已被滥用的法人外壳予以否认,是其后面的滥用者直接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在消除股东滥用行为后,又恢复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消失,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直接清偿公司债务。它是对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以使收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合理补偿。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它是在公司人格独立实现一般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确保个别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使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人制度下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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