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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两种学说?

公司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又有两种学说:(1)按照法人拟制说,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其本身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公司机关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机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通常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在利益均衡保护上有失公允。(2)按照法人实在说,法人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我国主流学说采用法人实在说。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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