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外部可推定的形式,如果一项意思表示具备以下的表现形式,即可以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当然构成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而需注意的是,根据上述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如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约行为越权,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可推翻推定,确认代表行为无效。
(2) 公司印章。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印章的性质,然而,《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我国承认印章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而在日常交易中,人们普遍认定印章就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