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54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监事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我过《公司法》设计的代表人制度只有法定代表人,而非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至于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交由公司章程确定。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