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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代表制度?

关于公司代表制度亦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两种学说,两种学说亦源自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1) 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民事主体,是由于法律将其比拟为自然人,将其作为“观念上的整体”,由于法人只是被视为创造出来的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本身并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法人必须以一个或者数个自然人作为依托,表达其意思表示,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纯粹观念上的整体,而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机构类似于法人的“法律肉体”,“通过机构,看不见摸不着的‘联合人’,表现为一个感觉着的、评价着的、欲为的和行为着的统一整体”,而不是代理机构。因此,法人机构的行为效果由法人承受并非依据代理关系,而是法人通过其机构表达自己意思并作出相应行为,法人机构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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