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承认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与“禁止反言”的证据规则保持一致。
其次,承认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与我国公司登记机关具有的行政机关地位保持了一致。
最后,承认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也符合我国目前采用的设立登记审查制度。